给CDS估算赔付,不能简单拿公司债的回收率代入。就像保险按统一定损价赔付,而不是照着某件受损物品多年后的实际残值付款:CDS(信用违约互换,一种针对债务违约的保护合约)的结算规则,本身会改变“回收率”的含义。
信用事件发生后,CDS通常通过ISDA信用事件拍卖形成统一结算价,现金赔付大致等于面值减去拍卖价。拍卖还会反映“最便宜可交割”选择权——保护买方可在合格债务中倾向选择价格最低的债券交付。因此,某只普通公司债在违约时的市价、重组后价值或最终清偿所得,都未必对应CDS的结算口径。
这条讨论提出的是建模中的口径风险,而非一项已有定量结论。原帖未提供CDS赔付与现金债回收率的对比样本或偏差幅度。实际估算时,至少应让回收率假设与拍卖机制、可交割债务范围和观察时点保持一致,否则会直接扭曲预期赔付。